央视新闻|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二 )
侮辱诽谤均侵害人格尊严 , 方式不一样人格尊严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 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侮辱、诽谤行为都是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 它们最大的不同是行为方式不一样: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情节严重;而诽谤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 本案中 , 被告人在网上对江秋莲公然谩骂、攻击 , 属于侮辱;编造无中生有的情节散布 , 属于诽谤 , 因此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
其实我国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了规制 , 而我们以前常见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也大多停留在民事纠纷中 , 刑事处罚并不多见 。 因为刑事手段最为严厉的一种 , 针对的是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 。 具体到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 , 被告人所传播信息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 , 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 本案中 , 被告人在网上发表文章 , 点击量少则数千 , 多则数万 。
专家观点:什么样的网络行为会被判刑? 除了点击转发数量 , “情节严重”还有哪些衡量标准?什么样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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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岳屾山:民事侵权方面一般来讲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 , 但如果严重一点的话 , 甚至会涉及到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更为严重的一种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 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 ,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 如果是利用网络诽谤他人 , 同一条的诽谤信息实际上被点击和浏览的次数达5000次以上 , 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 , 则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诽谤信息造成了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或者说两年内重新因为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这些情况下都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尤其要注意的一点:原发和转发者可能均需承担责任 , 因为转发者应对事情有初步判断 , 若非常明显是公然侮辱性语言或很明显是对他人诽谤性语言 , 转发者仍然坚持转发 , 这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
“网络诽谤”入刑 , 自诉追求诽谤者刑事责任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 损害他人名誉 , 由此构成诽谤罪的 , 并不是新规 。 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同一条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就可以判刑 , 而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尽管如此 , 为什么还是有“键盘侠们”在以身试法?这个判决有怎样的警示意义?
法律专家岳屾山:以后一旦遇到类似情况 , 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自述案件 , 需要自己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 此案告诫所有实施侵权的人不是只需要给别人赔礼道歉就可以了 , 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对以后清理净化网络空间或提醒大家自己的发言要慎重 , 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 , 不要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 , 不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方面对起到警示作用 。
(原题为《侮辱诽谤江歌案者获刑一年半 网络发言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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