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女4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了……

每经编辑 赵庆

叔侄女4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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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 , 因为遗产继承纠纷 , 叔侄女四人闹上了法庭 。
孙女赡养奶奶获房产继承权 , 三名叔叔不肯办手续 , 一审法院判决:遗产应由孙女继承
据一审法院认定 , 被继承人何某与陈某5共育有四子 , 其孙女陈某2在何某去世后继承何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的房产 。 何某在去世前曾于2006年立下遗嘱 , 将房产留给孙女陈某2一人所有 。 何某于2015年再次立下代书遗嘱 , 并在遗嘱中说明 , 其珠林路房产拆迁后 , 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大东区津桥路房产留给陈某2个人所有 。
一审法院认为 , 二份遗嘱均合法有效 , 应该按照遗嘱执行 , 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应该由陈某2继承 。
不料 , 陈某2的三位叔叔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 , 因此陈某2将三位叔叔告上了法庭 , 并有了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 。
陈某2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叔侄女关系 , 被继承人何某是原告的奶奶 , 何某于2016年9月9日去世 , 何某的配偶陈某5于1993年2月4日去世 , 何某的父母也在早年先于何某去世 。 何某生前育有四子 , 分别是陈某6、陈某1、陈某4、陈某3 , 其中陈某6(即原告父亲)于1996年8月31日去世 , 陈某6的妻子(即原告母亲)于2008年因病去世 , 陈某2系二人唯一女儿 , 其父母去世后 , 陈某2便与被继承人何某一起生活并一直照顾何某 , 结婚后陈某2和三个叔叔轮流照顾老人 。
陈某1在一审法院辩称:原告所诉家庭情况属实 , 我父母共生育四个儿子 , 我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也属实 , 但我母亲是否立遗嘱我不清楚 , 我同意诉争房产依法继承 。 原告2015年结婚前一直与老人居住 , 婚后就不与老人居住了 , 是我们轮流照顾老人 , 而且原告从小就是老人照顾长大的 。
陈某3在一审法院辩称:同意陈某1意见 。
陈某4在一审法院辩称:我母亲生前一直由陈某2赡养 , 一直与其居住 , 我母亲生前留下公证遗嘱 , 但该房后来动迁 , 产生新的地址 , 后来为了更正新房屋地址又重新立了书面遗嘱 , 将回迁房给原告继承 , 我同意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 。
【叔侄女4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了……】叔叔将侄女告上法庭争夺房产继承权 , 称母亲患老年痴呆遗嘱无效
然而 , 一审判决之后 , 陈某1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将陈某2、陈某3、陈某4一起告上了法庭 。 陈某1请求改判与三名被告共同继承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产 。
叔侄女4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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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的理由是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 被继承人也就是陈某1的母亲何某在2006年已经患帕尼森(老年痴呆) , 2015年被继承人已经糊涂了 , 不能正常表述自己的观点 , 所以被继承人于2015年3月15日立下的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 。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 被上诉人陈某2不在法定继承人以内 , 被继承人可以将诉争房产赠给被上诉人陈某2 , 依据继承法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 , 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 被上诉人陈某2于2019年7月16日针对遗嘱继承纠纷向大东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 被继承人何某于2016年9月9日去世 , 从时间上可以看出 , 被上诉人陈某2没有作出接受遗赠表示 , 应视为放弃遗赠 。
二审细节:陈某2称陈某1从未赡养过被继承人
叔侄女4人因继承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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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中 , 陈某4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 上诉人说被上诉人陈某2对老人不好 , 没有证据 , 被上诉人陈某2没有对老人不好 , 被继承人何某从来没有得过病 , 我认为应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 。
陈某3答辩称:我听到被上诉人陈某2骂被继承人何某 。
陈某2答辩称:上诉人从未赡养过被继承人何某 , 上诉人在被继承人何某住院时去照顾 , 还要护理费 ,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对我的奶奶何某不好 。
二审判决书显示 , 在二审期间 ,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 ,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某2没有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的上诉主张 , 经查 ,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某2放弃遗赠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