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A-soul 官方发声明称腾讯游戏《QQ 炫舞》涉嫌抄袭成员嘉

【lng|A-soul 官方发声明称腾讯游戏《QQ 炫舞》涉嫌抄袭成员嘉】
lng|A-soul 官方发声明称腾讯游戏《QQ 炫舞》涉嫌抄袭成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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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A-soul 官方发声明称腾讯游戏《QQ 炫舞》涉嫌抄袭成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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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腾讯的道歉公告 , 第一反应是 , 嘉然 , 我的超人 , 番茄炒蛋拳暴打南山必胜客 。
然后一想 , 不对 , 其实还是腾讯赢了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 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 」
这里有两层意思:
1、对于事件中这种难以衡量实际损失的情况 , 乐华可以主张腾讯根据自己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 这一数字 , 结合QQ 炫舞活动期间的新注册用户数量、DAU增长量、获客成本和活跃用户对营收的贡献 , 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 而且很可能不是一个小数字 。
2、如果存在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 , 还需要实行惩罚性赔偿 , 五倍封顶 。
然而 , 从公告的表述来看 , 应该双方已经达成了某种形式的和解 , 未必会诉诸法律 , 也避免了一笔潜在的赔偿 。
说到底 , 著作侵权的成本还是太低了:
首先 , 侵权了 , 未必会被起诉 , 毕竟互联网巨头总是沾亲带故利益相关 , 为了大局为重 , 一些小企业说不定就忍了;
其次 , 即便起诉了 , 抄袭者未必会输 , 特别是在动漫人物形象方面 , 一些外表上的相似之处 , 可能会被解释为取材于公共领域 。 例如 , 在唐立燮与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 , 法院认为:
漫画有很强的工业性 , 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 , 会采取很多基础图形元素 。 原被告的作品均以圆形脑袋、圆形眼睛和圆形耳朵为基础图形元素进行构图设计 , 这类基础图形元素属于公有领域 , 不能作为比对特征 。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再审 , 权利人还是败诉了 , 广东高院认为 , 「被诉萌宠“熊”头像与“漫客熊”作品均选择了熊头部的相同元素 , 但两者在头部轮廓设计、眼睛和耳朵的结构及比例安排上进行了不同的具体表达 , 由此呈现出不同的漫画形象 , 即被诉萌宠“熊”并未再现本案作品富有独创性的审美表达细节以及整体视觉形象 , 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
那么 , 这两个实质上不相似的作品 , 到底差距有多大呢?看下图对比:
明眼人都知道 , 完全不同嘛!至于QQ 炫舞人物形象和嘉然的差别 , 那就更加大了 , 呆毛的角度都不一样(狗头)==
最后 , 即便胜诉了 , 诉讼旷日持久、侵权行为持续进行 , 侵权者获得影响力和传播量也摆在那里了 。 这就好比说 , 郭敬明虽然最终败诉 , 但法律还能把他的知名度抹去吗?通过抄袭获得的间接收益 , 是难以被衡量的 。
总之 , 侵权成本太低了 , 他们可能会道歉、认怂 , 但从长远来看 , 不会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