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制网|二手车交易猫腻多遇陷阱要及时维权( 二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 车辆里程数系决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 , 而一般消费者会认为车辆的表显里程即为真实里程数 。 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 , 应对所出售的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确认 , 并明确告知消费者 。 本案中 , 某4S店不仅未对出售车辆的里程进行检查 , 甚至明知里程表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 , 构成欺诈 。 同时 , 考虑到案涉车辆为二手车 , 且李某仅要求主张车辆价款一倍赔偿 , 以及案涉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的差异程度 , 遂作出以上判决 。
网上宣称专业检测
【法治日报——法制网|二手车交易猫腻多遇陷阱要及时维权】隐瞒车况理应赔偿
2018年5月 , 王某通过某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以3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宝马牌二手车 。 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 , 宣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几百项车况检测 , 所售车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 。 正是因为该网站的宣传 , 王某才决定购买车辆 。
购车后不久 , 王某发生车辆事故 , 在维修的过程中得知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保险事故 , 保险理赔金额达23万余元 , 遂诉至新吴区法院 , 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三倍车价对其赔偿92.4万元 。
法院查明 , 案涉车辆确实在王某购买前发生过多次重大事故 , 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 。 同时还发现该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 , 某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 , 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二手车销售公司是专业负责二手车销售的企业 , 应对其销售车辆的车况有清楚认知 , 类似于伤及车辆主要架构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车销售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 而二手车公司未经严谨检测即承诺所售车辆无重大事故 , 系对车辆真实情况的隐瞒 , 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 判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三倍车款的金额对王某进行赔偿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 近年来 , 二手车网上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 , 网上销售平台往往有着华丽的宣传 , 但实际拥有检测能力或能够真正落实各项检测的平台并不多 , 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 这也提醒我们 , 不能轻信网络宣传 , 应尽量实地验车再作决定 。
以旧充新二次出售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17年2月 , 毛某某在某诚公司购买“林肯”牌汽车一辆 , 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649400元 。 2018年初 , 毛某某在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在其购买案涉车辆前该车已经办理过车辆保险 , 经进一步查询 , 得知案涉车辆曾登记在案外人王某某名下办理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使用及购买车辆保险 。 毛某某诉至法院 , 请求某诚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毛某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购买同款车辆无货时 , 由某达公司从某诚公司调购 , 且王某某已向代办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及交强险、商业险、临牌等费用 , 且还开具了购货方名称为王某某的发票 , 并办理了车辆临牌 , 视为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某诚公司作为案涉车辆销售商 , 应当明确知晓所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 , 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 。 而某诚公司隐瞒案涉车辆已经销售并交付过 , 将案涉车辆当作新车卖给毛某某 , 该行为构成欺诈 , 最终法院判决某诚公司赔偿毛某某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 , 对于何为新车 , 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 , 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 。 案涉车辆系已经销售并交付过的 , 并非新车 。 某诚公司“以旧充新”的行为构成欺诈 ,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