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民航局关于取消“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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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取消“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中国民航局2020-10-18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 号) 要求 , 民航局制定了取消“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后的监管措施 , 现予公布 。
一、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
通过修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130号 , CCAR-285), 一是明确备案条件 , 落实备案人依法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等要求;二是明确备案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活动 , 履行报送飞行活动信息等法定义务条款;三是规范相应法律责任内容 。
二、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修订后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 开发“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功能模块 , 预留与其他行业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 , 跨部门共享数据 。 按规定在民航局官网公布备案主体清单 。
三、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以“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础 , 对守法诚信备案主体 , 适当减少或者免于检查;对违法失信主体 , 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计入民航信用记录 , 实施综合管理措施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规范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秩序 。
四、加强协同 , 实现闭环管理
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 。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 , 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 完善飞行过程监控管理;健全通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 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 , 依法查处违规飞行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航局|民航局关于取消“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