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二 )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 , 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 , 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 ,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 ,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 , 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 , 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
第十三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 且运行情况良好的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 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
第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 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
第十六条 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 , 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 , 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 , 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 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 , 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
第十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建立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三)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 , 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 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 , 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 , 不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 , 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 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 , 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 , 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 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 , 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