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爬果树摘果跌落,经营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每经编辑 张杨运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 , 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 , 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 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 , 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 , 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 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 , 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 , 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 , 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 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 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 , 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 。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 , 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 故李秋月、李月如、李天托、李记坤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缺乏事实依据 。
其次 , 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 , 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 , 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 。 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 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 。 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 , 私自爬树采摘杨梅 , 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 , 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 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最后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 。 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 。 吴某跌落受伤后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 , 在救护车到达前 , 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 。 因此 , 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
综上所述 , 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 , 后果令人痛惜 。 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 , 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 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 , 与公序良俗相悖 , 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私爬果树摘果跌落,经营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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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 , 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 , 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 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 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 。 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 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 , 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 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 , 对正确适用法律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 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 , 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 , 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 , 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 , 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
【私爬果树摘果跌落,经营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