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十八条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海南发布十八条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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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口10月16日电(刘杨)近日 ,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 , 从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创新财税金融政策、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等四大方面十八条措施鼓励海南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措施》要求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 鼓励在职一线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大学生、能人(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等)到农村领办、创办、新办集体经济 , 并从晋升职务职级、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提高经济待遇等方面进行多方激励 。 《措施》还提出“三个允许”:允许下乡能人以自有资金入股或参股 , 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理事长或职业经理人;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下乡能人;允许下乡能人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村“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 , 把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担任村官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经过一定程序选入乡镇领导班子 。
《措施》指出 , 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 , 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 , 实行“承诺即入制”;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做好村庄规划编制 , 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体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盘活农村资源要素 。 《措施》还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 实现多方共建共赢共享的目标 。 政府投资、扶贫资金、涉农财政项目投资可作为资本金 , 入股经营主体获取分红收益 。 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 。
【海南发布十八条措施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措施》还通过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 真金白银支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 , 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授信村”试点 , 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 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 有利于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 依法合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生物资产抵押等担保融资 , 体现金融支农重大创新 。 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 。 鼓励行政村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化为村级集体股份 。 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 。
此外 , 《措施》还要求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列为“一把手”工程 , 纳入市县乡镇党委书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作为发现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 大力宣传推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 , 树立一批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的优秀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 , 为各类人才下乡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 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 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 , 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