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海淀:宠物犬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法院认定司机与犬主责任比例三七开( 二 )


宣判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北京|北京海淀:宠物犬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法院认定司机与犬主责任比例三七开】法官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同时 ,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携犬出户时 , 应当对犬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本案事发时 , 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亦未由成年人牵领 , 刘先生及其家人作为宠物犬的主人 , 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 , 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 王先生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 , 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 , 保证驾驶的安全性 。 本案中 , 宠物犬出现在驾驶方向的正前方 , 而王先生未能保证安全行驶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结合上述理由 ,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认定了二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 。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