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再现四倍LPR判例! 持牌消金暂观望 未来借贷利率调降成大势( 二 )


判决标准仍待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 , 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 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成都市、长沙市两地法院判决持牌消金受限四倍LPR之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持牌消金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 , 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 , 并未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 。
其中一个判例是中银消费金融起诉逾期借款人 , 要求后者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 , 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 , 根据《新规》规定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 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 据此 , 肖飒认为 , 消金公司的贷款金融业务不应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 。
不过 , 为何不同法院判决会出现分歧?肖飒称 , 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判决法院认为 , 金融审判意见中提及的24%代指的是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 , 而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如此拟制适用 。 在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与释明之前 , 该等分歧难以避免 。
李亚同样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解释道 , 可能是由于各地法院对司法利率适用的衔接标准问题尚未统一 , 此问题确实亟待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
“消金机构借款纠纷的判决 , 实际上是司法界‘同案不同判’的一个典型代表 , 在《新规》之前就已存在这种现象 , 即部分地区并不认可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标准 , 而部分地区则表示认同 , 并且体现在判决内 。 ”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 , “同案不同判”是在司法界被认可的一种存在 , 原因主要在于各地区司法人员就案件、法条存在认知与理解上的差异 。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则称 , 8月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解释 , 明确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 但在实际情况中 , 存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同期LPR四倍的情况 , 针对此现象 , 并未明确司法标准 , 因此出现了司法判例中 , 地区之间理解不一致 , 判决标准不一的情况 。 各地司法判决的标准不一 , 也反过来给消金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困扰 , 形成不公平和司法套利 , 因此亟待明确并统一标准 。
借贷利率调降成大势
针对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分歧 , 各消费金融机构作何反应?《新规》出台后至今 , 消金机构利率是否会跟进调整?这一话题也引发业内关注 。
一消金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地方法院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 依据标准并不统一 。 可以看出 , 地方法院的裁决存在一定相对独立性 。 我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此类事件 。 ”该人士向采访人员透露 , 不断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 已是大势所趋 。 作为持牌金融机构 , 将主动拥抱监管 , 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另一消金机构人士则指出 , “当前 , 各地方法院的判罚标准不一样 , 各有考量 , 是理解问题 。 不过可以关注到 , 目前 , 根据市场情况、风险定价等 , 个别渠道利率已出现下调 , 我们也会同步调整 。 ”
此外 , 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针对最高法利率上限调整一事 , 已在配合监管的相关调研 , 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 。
“我们希望利率司法保护机制能建立更加精细化、差异化的上限结构 。 在法律的刚性约束和监管部门的柔性指导下 , 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 , 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向发展 。 ”一消金从业人士如是说道 。
在于百程看来 , 当前 , 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 , 基于金融的公平性 , 金融监管部门也可能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 , 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