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ST金泰大股东股份转让现信披违规 黄俊钦父子收警示函( 三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对黄俊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黄俊钦:
经查 , 2013年9月8日 , 你向黄宇转让所持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20%股份 , 2018年3月21日 , 你再次向黄宇转让所持北京新恒基60%股份 。 上述股权转让后 , 你和黄宇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 。 你与黄宇系父子关系 , 自2013年9月8日起 ,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你和黄宇 。 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 , 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 , 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对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0号
黄宇:
经查 , 2013年9月8日 , 你受让黄俊钦所持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20%股份 , 2018年3月21日 , 你再次受让黄俊钦所持北京新恒基60%股份 。 上述股权转让后 , 黄俊钦和你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 。 黄俊钦与你系父子关系 , 自2013年9月8日起 ,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你和黄俊钦 。 你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 , 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 , 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