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评论丨买房还要买路权?法拍房不能一“拍”了之
_本文原题:评论丨买房还要买路权?法拍房不能一“拍”了之
司法拍卖市场是不良资产处置的终端 , 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法院 , 理应扮演好一个“裁判员”的角色:不仅要对来龙去脉明察秋毫 , 更要在发现违法乱纪后果断给予处罚 。
两年前 , 在武汉做生意的曾先生花70多万元 , 在湖北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邓元村拍下一栋三层小洋楼的法拍房 , 作为母亲养老房 。 但两年过去了 , 却一直无法入住 。 原房主女子曹某以“卖屋没卖路”为由 , 砌起围墙将房子四周封死 , 并在通道上搭了临时建筑当起了“门神” 。 曹某提出 , 曾先生想“痛快”地进出该房屋 , 就必须先向她交20万元 。
买房还要交“买路钱”?这一幕不仅让买房者感叹“活久见” , 也让网友长了“见识” 。
本文插图
↑原房主以“卖屋没卖路”为由 , 砌起围墙将房子四周封死 。 图据楚天都市报
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 , 该院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 2018年9月4日委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曹某邓元村一组的房屋 , 2018年9月21日 , 曾先生以7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 。
根据法律 , 拍卖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归曾先生所有 , 相关权利即发生转移 。 原房主砌围墙、搭临建的做法 , 不仅侵害了买受方在房屋四周的路权 , 也严重干扰了后者对房屋的使用权 。 法拍房交付过程中的协调义务 , 没有理由让买受方来承担 。
【红星新闻|评论丨买房还要买路权?法拍房不能一“拍”了之】对于法拍房 , 绝不是“一拍了之” 。 显然 , 蕲春县人民法院有依法向买受人曾先生移交的后拍卖义务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 , 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 , 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 , 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 , 强制执行 。
司法介入民间借贷纠纷案 , 解决了老矛盾 , 却产生了新矛盾 , 这并非司法的初衷 。 新问题实质上也是老矛盾的延续或累积 , 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
房子无法入住 , 曾先生曾向法院方申请退款 。 曾先生的母亲也多次找到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 请求协助解决 。 从她发给庭长的多条短信看 , “要么退款要么交房”是她这两年的全部诉求 , 但没有得到回应 。 法院虽然与村等相关单位协调 , 让曹某腾退了房屋 , 但曹某却掐掉了水电 , 围墙封路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 。 显然 , 问题还是出在执法环节 。
近年 , 越来越多的房产、汽车等大宗资产进入司法调适领域 。 数据显示 , 截至今年6月 , 全国法拍房达116万套 。 过去两年半时间 , 全国法拍房的挂牌数量 , 涨了128倍 , 预计今年底将突破200万套 。 法拍房源激增 , 需要以社会治理的大视角加以重视 , 以司法、调解等综合手段化解治理风险 。
法拍房有价格相对便宜、不受限购影响等优势 , 但也是较高风险资产 。 这些风险 , 包括房屋被占用风险、房屋租赁风险、房屋隐形瑕疵、税费无法计算风险、过户风险、其他债权风险如房产在拍卖之前就已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等等 。 这些风险就是一个个的“隐形坑” , 容易诱发社会治理的“风险点” 。
减少和规避风险 , 需要多方共治 。 作为购买法拍房的消费者 , 消费行为要秉持理性 , 而不是贪图“便宜” , 同时要有一双火眼金睛 , 能够辨别风险和陷阱 。 司法部门也要尽到责任义务 , 比如履行交易资产风险告知义务 , 让购买者在明明白白中独立作出决断;认真履行执法义务 , 确保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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