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员|被判入狱两年十个月,济宁一男子逃税3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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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逃税案一审宣判 。 法院以逃税罪 ,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应纳税款 , 上缴国库 。
2009年至2015年 , 李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料生意 , 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 李某某通过向他人采购石料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 , 长期向济宁某混凝土公司供应砂石料 , 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及交纳税款 , 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000万余元 , 应纳税额为350万余元 。
2018年8月 , 税务机关依法向李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 责令李某某限期办理纳税申报 , 李某某拒不申报 。 随后税务机关对李某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 责令李某某限期缴纳税款350万余元 , 李某某拒不补缴 。
李某某的涉案线索被移交到公安机关 ,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向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 ,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 , 作为法定纳税人 , 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检察官说法:税收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支撑 。 逃税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 败坏社会风气 , 最终难以逃过法律制裁 。
来源:中国山东网
【民生观察员|被判入狱两年十个月,济宁一男子逃税350万余元】责编:相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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