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严惩“碰瓷”

:原题为_北京青年报|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严惩“碰瓷”。
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严惩“碰瓷”
防止出现“降格处理”和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10月14日 ,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 。 会上介绍 , 《指导意见》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 , 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
官方首次对“碰瓷”作出界定会上介绍 , 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性质恶劣 , 手法也隐蔽多样 , 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 也扰乱社会秩序 。 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 但在案件办理时 , 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
如何界定“碰瓷”?《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 , 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 ,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 。 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 , 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
同时 , 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 , 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给予从严或从宽处罚
会上介绍 ,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 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 , 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 , 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 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 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 , 依法从宽处理 。 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 , 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公正司法 。
此外 , 在回答采访人员提问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 , 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 , 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 , 做到罚当其罪 。
劳东燕表示 , 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决定不起诉 , 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碰瓷”团伙涉黑涉恶按相关罪名处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在回答问题时介绍 , 要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 实践中 , “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 , 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 。
他表示 , 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 , 共同实施以及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 影响更为恶劣 。
为此 , 《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
针对公安机关下一步工作 ,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 , 接下来要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 , 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 , 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 , 及时制止违法犯罪 , 妥善保护案发现场 , 控制行为人 。 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 , 要加强调查取证 , 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 ,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 收集在场证人证言 , 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 , 全面收集证据 , 查清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