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微信公号|对“碰瓷”说不,司法就应展现担当
:原题为_长城评论微信公号|对“碰瓷”说不,司法就应展现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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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
“碰瓷”形式五花八门 , 虽然被社会深恶痛绝 , 但由于其手法多样 , 涉及不同的定性 , 往往在处置上容易陷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境地 , 这导致一些违法活动更加有恃无恐 。 这次《指导意见》的关键 , 就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 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 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 比如 , 条例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碰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这就为打击“碰瓷”行为的具体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指引 。
当然 , “碰瓷”本身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 , 不同类型“碰瓷”行为的法律定性最终需要与具体罪名相衔接 , 这就需要公检法加强协作配合 。 因此 , 这次意见明确要求 , 公检法机关要通过协作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 , 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
在处理“碰瓷”案件的过程中 , 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各方都明明知道是“碰瓷”行为 , 但不仅被“碰瓷”的当事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 执法机关因为“怕麻烦”或是定性有难度 , 在处理上也多偏向于“保守”做法 , 甚至“和稀泥” 。 这一现象更加剧了“碰瓷”违法行为的“破窗效应” 。
事实上 , 多数“碰瓷”行为也恰恰利用的正是某些人性弱点以及司法处置上的模糊地带 。 因此 , 通过明确司法界定标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 以及公检法在处置类似案件上的程序 , 就是要降低“碰瓷”案件的维权门槛和司法处置门槛 , 彻底杜绝“不愿管”甚至是“不敢管”的消极执法倾向 , 从而有效压缩“碰瓷”者的侥幸心理和“钻空子”的空间 。
《指导意见》还提到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这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在要求 , 也是要针对性预防“碰瓷”犯罪的职业化 。
如日前媒体就报道了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件:5月底以来 , 重庆一辆出租车半年内遭遇十几起交通事故 。 警方调查发现 , 每次事故后 , 司机杨某会以对方责任为由 , 主动提出私了 , 杨某每次都能轻松获得1千至5千元不等的赔偿金 。 同时 , 与杨某私交甚好的出租车司机龚某也有碰瓷嫌疑 , 并且作案用的车都是同一辆 。 经审讯 , 今年以来 , 杨某累计作案15次 , 诈骗金额1.8万余元;龚某累计作案10次 , 诈骗金额1.2万余元 。 目前 , 两名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 对于这样的“惯犯” , 就应该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 。
需要指出的 , 强化对“碰瓷”违法行为的打击 , 并不等于要不加区分地“严打” , 其首先还是得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 。 如一些“碰瓷”行为的界定就需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边界 , 不能一味谋求“刑事化”解决 。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指出 , 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 , 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公正司法;《指导意见》也规定 , 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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