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一大学生就业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被诉赔违约金30万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庄滨滨 上海报道

  现实中 , 一些高校应届毕业生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 , 在签订就业合同时 , 容易落入用人单位设置的一些“陷阱” 。 近日 ,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 用人单位将刚参加工作不久的“95后”小郑诉至法院 , 以小郑单方毁约为由 , 要求其支付数额高达3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 。 最终 , 法院认定 , 30万违约金远超小郑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 , 判决小郑仅需支付1000元 。

  2017年2月 , 刚从大学毕业的小郑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工作 ,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 与该公司的管理人员郁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 协议书规定由郁某提供资金对小郑进行商品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 , 小郑接受培训后 , 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交易操作 , 并取得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应提成 。 双方合作期限5年 , 期间 , 若小郑未经郁某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 , 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 , 需向郁某支付培训费5000元和合同违约金30万元 。

  2018年12月 , 小郑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遭到拒绝 , 自2018年12月21日之后便未参加期货交易 。 郁某认为 , 小郑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 , 并由小郑赔偿培训费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小郑则称自己与郁某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 。 郁某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 , 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 。 小郑通过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来获得收入 , 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自己与公司之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 , 是因为该公司在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一系列责任 。 故小郑认为 , 《合作协议书》是无效协议 , 郁某的诉请并无依据 。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首先应该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 。 尽管该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 , 但就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 , 原告郁某提供资金、办公场所等 , 被告小郑提供用于合作的是自己的劳动技能及能力 , 并以此获取收入 , 故该协议的实质是劳务合同 。 现双方实际上后续也并未履行合同 , 故郁某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 , 理由充分 , 法院予以确认 。

  同时 , 郁某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小郑支付30万元违约金 , 该金额与小郑就合同所得之报酬相比 , 确属过高 , 远超小郑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 。 “天价违约金”显然是该公司利用了优势地位给刚踏上社会、缺乏经验的小郑加上一道沉重的经济枷锁 , 限制了小郑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 , 应予调整 。 至于培训费损失 , 郁某并未就该损失进行举证 , 遂不予支持 。

  据此 , 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 , 小郑偿付郁某违约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