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如何延长诉讼时效?,民间贷款债权即将或已经过期

【咨询案例】今年9月30日上午 , 陕南安康市一位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咨询律师 , 说其一个“发小”朋友曾在2016年4月5日向他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垫资承包工程材料 , 借条约定在半年内归还借款 , 未约定利息;当天他就将打算买房子的50万元汇付到其“发小”朋友的银行账号 。 但是半年借款期满后 , 其“发小”朋友对他说工程尚未完工 , 暂时实在是还不上借款 。 之后2年多期间 , 他曾多次向其“发小”朋友打电话、见面口头催债 , 但是其“发小”朋友每次都说工程款尚未结算 , 待工程款结算后还款 , 但是一直未还款 。 2018年7月份其“发小”朋友又对他说因工程合同纠纷正在法院打官司 , 实在是还不上借款 , 于是在之后2年多期间他没有向其朋友催款 。 2020年9月28日他到安康市办事遇到其“发小”朋友并再次向其“发小”朋友索要借款 , 但其“发小”朋友却说50万元借款已经过期了 , 以后再说吧 , 然后就扬长而去 。 当事人问:5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过期了?他现在该怎么办?...... 。
【律师书面回复债权当事人意见】
XXX先生:
你的咨询案件涉及民间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自借条约定的借款期半年届满次日2016年10月6日至2020年9月28日共计3年多期间 , 你始终只是向你的“发小”朋友口头或打电话催债 , 你的“发小”朋友也只是口头承诺履行债务 , 你现在未能保留向你的“发小”朋友持续催债的合法证据(比如书面证据、录音或录像、微信或QQ等记录) , 故你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的50万元贷款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如你的“发小”朋友不同意自动履行借款债务 , 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你的50万元贷款债权 。
【法律规定及债权当事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 也就是说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消灭 。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二、贷款债权即将或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债权人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呢?律师归纳了以下10种方法
1.双方协商签署《借款结算确认及还款协议》: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结算 , 制定并签署《借款结算确认及还款协议》 。 这样诉讼时效就从《借款结算确认及还款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 , 就可以合法的延长即将或者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 。
2.签章确认《债权/债务签认函》: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送达《债权/债务签认函》并要求债务人签章确认 , 那么自债务人签章确认《债权/债务签认函》之日起 , 诉讼时效再开始计算 。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如果确实由于债务人(自然人或单位)资金紧张等原因暂时不能还款 , 则双方可采取会谈方式并且共同签署《债权/债务会谈纪要》 , 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 , 债权人又能掌握索债的主动权;自双方共同签署《债权/债务会谈纪要》之日起 , 诉讼时效也可合法重新计算 。
4.要求债务人追加担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寻找担保人、追加担保物 , 并要求债务人在新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 如逾期不还 , 则由担保人保证偿还或者债权人执行担保物权 。 采取这种方法 , 则自新约定的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 ,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5.保留催债的各种证据:
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款时 , 债权人应当保留催债出行的车票(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住宿费发票、催款的往来信函或电报、电子邮件、微信或QQ原始记录、手机短信原始记录、电话录音或视频的原始记录等 , 以此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持续主张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