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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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0月14日消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近年来 ,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 所谓“碰瓷” , 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实践中 , 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 , 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 , 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 , 危害后果严重 , 败坏社会风气 , 且易滋生黑恶势力 , 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 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秩序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 , 制定本意见 。
一、实施“碰瓷”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骗取赔偿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 , 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 , 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
实施“碰瓷” , 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 虚构民事纠纷 , 提起民事诉讼 , 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 , 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二、实施“碰瓷”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
三、实施“碰瓷” ,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四、实施“碰瓷” , 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 , 窃取、夺取他人财物 ,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 , 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
五、实施“碰瓷” , 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六、实施“碰瓷” , 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 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八、实施“碰瓷” , 为索取财物 , 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 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 , 起主要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从犯 , 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 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十、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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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首次准确界定“碰瓷”行为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