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共识谋实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二 )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 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实效的生命线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如是说 。
在司法实践中 , 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分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 亟需值班律师的实质性、有效性参与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 。 同时 , 明确了值班律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职责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认为 , “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 这是适应世界人权发展潮流、彰显司法人权的重要成果 , 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的一大亮点 。 ”
近日 , 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 对值班律师的制度设计和工作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 “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 , 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 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卫跃宁 说 。
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也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 一位值班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最近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签署具结书后表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二至三年 , 如果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 我就确定不再上诉 , 如果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及以上有期徒刑 , 我就一定上诉 。 ”
这样的情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检察院检察长冯国亮 的调研中也较为常见 。 “在调研时发现 , 虽然上诉理由种类多样 , 但量刑所占比例最大 。 其中 , 大多所判刑罚均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内 。 上诉后 , 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的量刑协商遭受了推翻 , 量刑建议沦为一纸空文 。 ”
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又上诉的 ,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抗诉?“从本质上讲 ,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 , 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 , 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 。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 , 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 , 使二审法院能有机会通过依法审判 , 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 , 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 , 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 , 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 表示 。
细节不断完善
制度成效未来可期
一项新制度的诞生 , 总能吸引诸多致力于为制度完善谋务实之策者的目光 。

聚共识谋实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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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4日上午 , 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 就是其中一位 。 在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上 , 孙长永提出 , 无论是英美法系 ,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 都是先有正当程序 , 后有协商司法 。 在今年9月4日由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 , 他依旧十分关注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量刑协商过程要规范,尽管完全透明并不容易实现 。 ”
在司法实践中 , 透明、规范、合理、完善的量刑协商程序 , 能够为量刑协商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引 , 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协商 , 实现实质的程序正义 。 “然而 , 我国刑法总则尚未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 规定量刑减让的具体幅度 。 实践中 ,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多参照2017年最高法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罪名非常多 , 对于23个罪名以外的案件 , 量刑建议如何提出难以准确把握 。 ”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林红宇 在接受采访时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