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原题为_央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10月13日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拟在特定情形下 , 经特别程序 ,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草案规定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的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央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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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 , 比如 , 2018年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 , 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 , 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 也刺痛了公众的心 , 多次引发是否立法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 立法机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 , 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 是顺应现实、回应民意的结果 , 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 。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规定 , 14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 , 哪怕情节再恶劣、后果再严重 , 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 只能“一放了之” 。 对比被害人失去健康和生命 , 公众发出“法律到底保护谁”的追问 , 是基于朴素正义观的正常反应 。
刑法之所以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 是基于这样一种的判断:一个人 , 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 , 对其进行处罚才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 否则处罚则既不正当也没意义 。 每一个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 都被推定为对自己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然而 , 在一些案件中 , 未成年侵害人的行为却颠覆了上述认知 , 其作案计划之周密、手法之老练 , 令人震惊 。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他们 , 真的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没有辨认能力吗?他们应该受到法律无原则的庇护吗?无原则庇护可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这些问题事关公众安全 , 容不得回避 。
【央视|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未成年犯罪不再一放了之】从1979年刑法作出有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到到现在 , 四十多年过去 , 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 , 因早熟等原因 ,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态势 ,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有与时俱进的现实需求 。 告别“一刀切” , 留下灵活适用的“口子” , 既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 , 也有助于社会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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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案规定看 , 这次开的“口子”不大:年满12周岁 , 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个罪名 , 犯罪情节恶劣 , 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 而在程序上 , 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 , 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 立法机关慎重一些 , “口子”开得小一些 , 是对的 。 未来 , “口子”是否有扩大的必要和可能 , 需视未成年人犯罪走向和打击犯罪需要而定 。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 刑事威慑和处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 有助于提升刑罚威慑力 , 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 保护公众免受伤害 。 而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来说 ,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他们可能因侵害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 这是一道“紧箍咒” , 如果这个“紧箍咒”可以让他们时刻检点自己行为 , 可以让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 从而避免走更大的人生弯路 。
(原题为《热评丨法定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一放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