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涉虚列费用等“两宗罪”,太平洋财险支公司被罚35万( 二 )

  证据8:相关费用报销凭证、业务协议、发票复印件;

  证据9: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 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表示 , 上述虚列费用行为 , 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 , 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

  综上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 , 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5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新华社】涉虚列费用等“两宗罪”,太平洋财险支公司被罚35万

----【新华社】涉虚列费用等“两宗罪” , 太平洋财险支公司被罚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