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回扣等,国寿财险两公司共被罚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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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3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 , 国寿财险两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保险费回扣等违法行为 , 共被罚款60万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被罚30万元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
2019年期间 , 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 , 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 , 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 。 经统计 , 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 , 涉及保单610笔 , 涉及保费143.76万元 。
2019年期间 , 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 , 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 , 涉及车险业务610笔 , 涉及保费143.76万元 。 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 , 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 , 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 , 用于市场开拓 。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 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 , 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
综上 ,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国寿财险泰州支公司被罚30万元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2019年7月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369000元劳务派遣费发票;9月出具141846元和280154元两张劳务派遣费发票 , 金额合计422000元;11月出具177677.5元和250800元两张劳务派遣费发票 , 金额合计428477.5元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劳务派遣费 , 并于2019年7月、9月和11月将其中的272298.18元、415619.65元和260602.65元计入6月、8月和10月的工资薪酬中业务及管理费—劳务派遣费科目 。 泰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相关款项后 , 分别转账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兴化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高港支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和高港支公司代理人 。 实际未发生上述劳务费用 , 费用实际用于向客户返现 , 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