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日报客户端|银川发文征求群众意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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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市民如有意见 , 可在11月10日下午6时前 , 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 反馈至银川市住建局 。
据了解 , 为了规范和加强银川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 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 , 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 , 银川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提出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共包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范围 , 公共收益的归属 ,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 公共收益的使用 , 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 公共收益的审计、移交 , 受托企业的监管 , 公共权益的保障 , 及老旧小区公共收益等十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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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 ,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
住宅小区应设置必要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栏 , 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 。
同时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 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
市民可于11月10日下午6时前 ,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 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0951-6899972;传真:0951-6899873;联系邮箱:ycswyfwzx@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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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和加强银川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 促进业主公共资源有效使用 , 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共收益范围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 ,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经营性用房出租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
住宅小区应设置必要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栏 , 不计入公共收益范畴 。
二、公共收益的归属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 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
三、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 业主大会成立前 , 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 , 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业主大会成立后 , 应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有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在(临时)管理规约中进行约定 ,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