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被推荐高风险理财亏21万 银行判赔全部损失( 二 )


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元宝公司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 但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 , 元宝公司的陈述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而缺乏客观性 , 故对银行的主张不予采信 。
其次 , 银行主张王大爷已在《须知》和《确认书》上签字 , 并且手写有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 , 表明其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 但上述材料载明的内容均是一般性条款 , 未能体现涉诉基金的类型及风险等具体内容 , 银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大爷出示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 , 亦或是已详细告知王大爷相关的具体内容及风险 。
王大爷虽在上述材料上签字 , 但并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 故 , 对于王大爷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 ,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 , 法院支持了王大爷的诉请 。
责任编辑:周珊珊(EK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