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必读好文!浅析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的地域性( 二 )


地域性原则决定了商标权的控制范围 。 笔者认为 ,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不等同于商誉具有地域性 。 所谓商誉 , 主要是指商标对顾客的吸引力 , 是通过长期的实际经营活动积累而来 , 体现为不断增强的显著性及消费者予以认可的声誉 , 是商标权利人最为宝贵的财富 。 商誉会受到地理范围和产品销售范围的限制 , 在传统的经营方式下 , 消费者能够接触的范围仅限于本国家或地区 , 商标使用地域与商誉所及地域往往相互重合 。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全球传媒的发展 , 商标使用的事实与商誉所及范围出现了可分离的情形 , 而且跨境人员流动频繁、网络代购、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了较为广泛的交易方式 , 即便国外注册的商标没有在我国实际使用 , 我国消费者依旧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和报道对商品的质量产生信赖 , 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认知 , 对商标的价值予以认可 , 这一现象即为商誉“溢出” 。 在国际贸易环境下 , 商标享有的商誉已超越了一国的范围 , 某一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商标形成的商誉并非仅是该国家或地区商标权利人使用、宣传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形成的商誉也会凝聚、吸附、载负在同一件商标标识上 , 商标是企业商誉赖以标示和买卖并让公众知悉的有形媒介 。
笔者认为 , 应当对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突破地域性的限制 。 一般情况下 , 跨国公司的商品来源都是一致的 , 都是同一商标权利人或彼此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 即便是通过许可方式获得权利的被许可人 , 其需要保证所生产标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 商标权利人具有监督义务 , 因此并不会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 , 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 商誉可以突破地域性的范围 , 但商标权依旧受限于地域性原则 , 基于该原则 , 商标权利人可以将全球市场分割为不同的区域 , 获得相关区域范围内的最大经济利益 。 (华东政法大学 刘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