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冠锋科技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5号)显示 , 经查 ,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锋科技” , 837268)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 , 冠锋科技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 , 但截至6月30日 , 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 冠锋科技董事长林能文、董事会秘书刘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冠锋科技、林能文、刘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冠锋科技、林能文、刘学应认真吸取教训 , 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2005年4月14日,冠锋电子科技(梅州)有限公司成立 。2016年01月08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2283.64万元 。 林能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持股比例71.82% 。 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在新三板挂牌 ,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 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2020年8月31日 , 冠锋科技公告称 ,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 公司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 , 无法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
【报告|冠锋科技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能文、刘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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