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判了,赔!车辆被追尾,维修费超出定损金额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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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被追尾车辆在维修时费用却超过了定损金额,保险公司应按实际维修费用还是按定损金额进行赔偿?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维修发现车灯有裂纹,费用超定损2万多元
2019年1月,杨某驾驶汽车与张先生名下车辆发生多车连环追尾事故,导致张先生车辆前后均损坏。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杨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张先生的车辆进行了查勘定损,核定车损金额为25800元。但是,张先生在委托汽车服务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发现事故还导致其车灯产生裂纹,于是要求更换大灯一并维修,并支付了包含车灯维修费24200元在内的各项维修费用共计50000元。
因维修费用高出定损金额,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先生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5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且其定损维修项目不包含大灯维修,该大灯裂纹并非此次事故造成。保险公司申请就车灯损坏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裂纹产生原因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因裂纹形成原因无法判断,故终止鉴定。
无证据证明是他因造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系多车追尾相撞,车辆前部大灯存在受损的可能性,且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确认,事发时车辆前部大灯确实存在裂纹。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因鉴材及鉴定条件有限等原因退鉴,致本院无法通过鉴定确认裂纹产生原因。
因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车辆大灯裂纹系因本起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法院最终对原告主张的车灯受损维修费用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车辆维修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车主应及时留存事发时受损部位照片、维修清单等证据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扬子晚报|判了,赔!车辆被追尾,维修费超出定损金额保险公司拒赔被诉】通讯员 黄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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