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关于防范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我们应该知道这些!(二)( 二 )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 ,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 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 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 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 , 适用本规定 。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 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法视青羊
人员|关于防范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我们应该知道这些!(二)
本文图片
可关注“高明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