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5800万元,四川江安原县委书记张明明一审获刑14年
新京报快讯 据宜宾中院官微消息 , 近日 , 宜宾中院一审对被告人张明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 , 被告人张明明犯受贿罪 ,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受贿超5800万元,四川江安原县委书记张明明一审获刑14年。法院审理查明
受贿超5800万元,四川江安原县委书记张明明一审获刑14年。
被告人张明明于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 , 利用担任南溪县(区)委副书记、副县长、江安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 在招商条件设置、工程项目投标、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 , 接受曹某某、刘某某、薛某等57人的请托 , 为相关企业及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 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5511.9783万元、美元40.7万元、港币10万元、雷克萨斯牌越野车1辆、1000克金条2根 , 共计折合人民币5876.52124万元 。 其中 , 曹某某向张明明出具总金额为2450万元的“借条”数张 , 承诺事后兑现支付给张明明 。 直至案发 , 曹某某对所打“借条”未向张明明兑现支付 。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其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76.52124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在上述受贿金额中 , 其收受曹某某以出具“借条”方式所送2450万元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属于犯罪未遂 , 就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清 , 其当庭自愿认罪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 宜宾中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编辑 刘佳妮
来源:宜宾中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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