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破解企业维权难题,客户名单拟可获商业秘密保护( 三 )


据悉 , 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胜诉率普遍不高 , 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 , 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 ,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 , 举证责任基本都由商业秘密权利人完成 。
对此现象 ,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 ,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 , 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 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
魏士廪认为 , 《征求意见稿》的这条规定明确和细化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相衔接 。 依本条所述 , 权利人需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 , 即初步证据要求后 , 举证责任便在涉嫌侵权人一方 , 涉嫌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自身合法获得或使用证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