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小区门禁人脸识别,“我的脸”谁做主?

:原题为_上观|小区门禁人脸识别,“我的脸”谁做主?。
问:近年来 , 不少小区采用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 , 管理者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 , 但也引来不少争议 。 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条款来规制人脸识别这一技术?“我的脸”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 , 能得到有效保护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 。 但同时 , 个人信息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 包括“大数据杀熟”在内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个人信息被他人大量利用的结果 。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多部法律 , 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要保护个人信息 。 民法典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 , 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 。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用了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迄今为止最详细的规范:
第一 , 何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 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 ,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 , 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 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 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 , 此定义新增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 。
第二 , 如何利用个人信息?除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 , 个人信息中的另一核心理念在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 , 即自决权 。 民法典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 , 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 , 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 , 处理个人信息的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不得过度处理 , 并须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038条规定 , 未经自然人同意 ,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 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在此基础上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 , 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 , 避免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
第三 , 我们对个人信息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 当出现信息错误时 , 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 。 若信息控制者违法掌握其信息 , 还可要求其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 总体来看 , 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 , 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
【上观|小区门禁人脸识别,“我的脸”谁做主?】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使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得以衔接 , 甚至有可能给正在酝酿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一个多功能“接口” , 为个人信息多角度保护与利用的实现做了重要铺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