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披露易|PREMIUM:收到股東特別大會的要求,06877--CL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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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SAPremium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77)
收到股東特別大會的要求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之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之通函(「該等通函」) , 內容有關接獲一名股東KVBHoldingsLimited(「要求人」)建議本公司清盤之要求 。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 於本公告內所採用之釋義及詞彙與該等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
承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 要求決議案分別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三十分(香港時間)及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十五分(香港時間)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 , 未獲股東按投票表決方式通過為本公司之特別決議案 。
董事會宣佈 ,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 , 本公司收到來自要求人的一封信函(「該信函」) , 第三次要求本公司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以供考慮並酌情以特別決議案通過相同的要求決議案 。
根據本公司的股東名冊 , 要求人於該信函日期為300,000,000股股份(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4.75%)之註冊持有人 。 根據章程細則第58條 , 任何一名或多名於遞呈要求的日期持有不少於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本公司繳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東 , 於任何時候均有權透過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 , 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 。 根據章程細則 , 特別決議案須於股東大會中獲得本公司股東不少於四分之三(3/4)之大多數票數 , 方獲通過 。
待就要求取得所需意見後 , 董事會將按照章程細則之條文及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行事 。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另行發表公告 。
承董事會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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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袁峰
香港 ,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 , 本公司董事為:
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
袁峰先生(副行政總裁)李冏先生(主席)
吳飛先生StephenGregoryMcCoy先生
許建強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武劍鋒先生
ChristopherWesleySatterfield先生
胡朝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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