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中国探索

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科学信息、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社会认同 , 其自身价值意义的重要性和丰富性 , 决定了大遗址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复杂性
从旧石器时代的泥河湾遗址群到周口店遗址 , 从红山文化的牛河梁遗址到2019年成为世界遗产的良渚遗址 , 从石峁遗址、陶寺遗址到二里头遗址 , 从2006年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殷墟到横空出世的三星堆遗址 , 还有长城、丝绸之路、大运河、万里茶路等线性遗产所经过的众多遗址……这些类型不同、时空不同、价值多元的历史遗存都可被称为“大遗址” , 它们是人类历史在中华大地遗存的最醒目的文明 , 如何保护与利用 , 表面是技术问题 , 实质是文化观的问题 。
1997年 , 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使用了“大型古文化遗址”的提法 。 自2005年开始 , 国家文物局相继公布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 , 并建立了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 。 每五年编制专项规划时 , 项目库曾有所调整 , 但总体保持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 以150处各时期的大遗址为支撑 , 已经累计评定公布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67处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 , 其中11处大遗址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大遗址”概念得到普遍认可 , 成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中之重 , 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等方面 , 作用日益彰显 。
大遗址的保护利用情况复杂、水平参差不齐 。 一些大遗址还存在考古研究滞后、价值提炼不足、利用策略偏差、展示体系欠缺 , 甚至盲目建设、过度开发等问题 。 今年8月 , 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 , 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 , 对大遗址保护利用具有引领意义 。
做好大遗址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引领文物保护与传承 。 在利用过程中 , 始终要强调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 《导则》特别明确了直接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 规定了出现文物安全、人员安全和威胁大遗址价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禁止性要求 , 避免重利用、轻管理、轻保护 。 目前的大遗址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 ,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尤其重要 。 《导则》提出 , 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 , 明确“直接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作为大遗址利用的前提性要求 , 并鼓励各地研究和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
《导则》第一次明确地把大遗址利用分为“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两类 , 并强调主要应以价值利用方式为主 。 所谓大遗址价值利用是指基于文物本体、文物环境、出土文物 , 以及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 而相容使用是指依托文物所在区域的土地、生态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
【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中国探索】一些大遗址处于城市中心 , 应充分考虑城镇发展需求 , 承担城镇公共绿地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 通过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城市公园绿地、步道以及特定环境景观、建筑或设施等 , 促进大遗址融入当代生活 , 成为特色公共文化空间 。 鼓励以大遗址为核心整合周边环境资源 , 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文化形象提升等 , 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开展规划与设计 , 发展遗产旅游和创意产品研发等 , 形成区域带动的增长点 , 促进城镇历史文脉传承 。
一些还在进行考古的大遗址 , 应以现状保护为主 , 做好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环境改善等基础性工作 , 辅以小规模陈列馆或适当的文物本体展示 。 在交通可达性好、周边资源丰富、地方发展水平较高、财政保障条件较好时 , 可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等设施 , 作为大遗址考古、科研、保护和展示工作平台 。
并非所有的大遗址都可以利用 。 也就是说 , 大遗址首先要做好保护 , 做到文物保存现状良好 , 无重大安全隐患 , 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 其次要有明确的大遗址保护利用的专门管理机构 , 权责清晰 , 能够切实履行对保护利用的监管职责 。 必须先期公布文物保护规划 , 或者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 , 保护、展示有规可循 。 最重要的是 , 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 并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