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盘州市某宅基地补偿协议未达成,仍实施房屋拆除,确认违法,胜诉
县城棚户区改造
村民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被强制拆除且未补偿
贵州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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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王先生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砖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李笃振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贵州省盘州市某镇居民 , 在该村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 用于全家居住并经营 , 王先生之子在该房屋注册成立菜油加工公司 。
从2017年开始 , 镇政府称将对王先生房屋在内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 , 王先生对此次拆迁的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持有异议 , 暂未签订协议 。
2018年6月 , 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和机械设备对王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 拆除前未通知王先生 , 未取得王先生同意 , 未对王先生进行补偿 , 导致王先生各项财产损失严重 。
王先生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
法院认为
被告镇政府实施的征收拆除房屋行为 , 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为加快原盘县城关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镇形象的需要和考虑 , 但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要求 , 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要在依法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 房屋征收决定系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和拆除的必经法定程序 , 被告镇政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据以实施征收拆除行为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 , 和未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 , 仍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房屋拆除 , 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其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 明显违法 , 但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 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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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2018年6月强制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
【宅基地|盘州市某宅基地补偿协议未达成,仍实施房屋拆除,确认违法,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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