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啥,我加的是“李鬼”油?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 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 如果伪劣产品进入成品油市场 , 不仅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 , 还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
燃料油|啥,我加的是“李鬼”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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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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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的案件 , 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查封的燃料油23.5吨 , 予以没收 。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外地低价购进燃料油(主要用于船舶机械、烧锅炉) , 在未告知购买方的情况下以柴油名义进行销售 , 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 , 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向彭泽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燃料油2270.01吨 , 销售金额达1366.1992万元 。 经鉴定 , 王某某销售的燃料油的酸度、闪点、硫含量和色度四项均不符合柴油的技术要求 。
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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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啥,我加的是“李鬼”油?】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 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 , 销售金额共计1366.1992万元 , 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 , 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宽处理 。 综合上述情节 , 对王某某减轻处罚 。 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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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 , 包括四种情形 , 一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二是以假充真 ,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三是以次充好 , 将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档次的产品;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燃料油不符合柴油生产技术标准 , 价格较之柴油也更加低廉 。 燃料油充当柴油进入市场 , 会导致汽车排放不达标 , 还容易对车辆造成损害 , 影响行车安全 。
来源:东至县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曹洋
核稿:王盈、李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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