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拟调整 范围大大增加( 二 )


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 对一个物种来说意味颇多 。 时坤介绍 , 是否列入《名录》 , 直接影响物种的研究投入、保护政策、司法执法等 , 包括物种保护项目的设置与投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或升级、国家公园规划、重要栖息地划定、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相关案件的认定和判罚等 。 “一些已经列入《名录》的动物 , 如大熊猫、藏羚、朱鹮等 , 随着保护项目的开展和保护经费投入的增加 , 其种群和栖息地逐渐恢复 , 这些物种受威胁状况显著降低 。 ”
值得关注的是 , 在征求意见稿中 , 人们印象中长期濒危的藏羚、藏野驴等物种拟降为二级 。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打击盗猎取得显著成效 , 藏羚种群明显恢复 , 藏野驴、蟒等物种都有类似情况 。 ”张伟说 , 这些物种退出濒危“明星”动物之列 , 是基于科学评估的结论 , 是保护工作成效的体现 , 也给保护工作带来成就感和继续前行的信心 。
物种保护等级降级会不会导致保护成果功亏一篑?也有专家有这样的担忧 。 “藏羚、藏野驴等物种 , 经过艰苦努力 , 种群得到恢复 。 一旦保护等级降为二级 , 破坏物种违法成本降低 , 有可能导致盗猎行为反弹 , 威胁物种生存 。 ”时坤表示 。
当然 , 没进《名录》并不意味着物种完全得不到保障 。 “旗舰物种 , 比如食物链顶端的食肉动物 , 是地区生态保护的代表物种 , 保护它的生境 , 关系整个生态系统的保护 。 ”张伟说 , 旗舰物种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 受益的不仅是这一个物种 , 而是一整个生态系统 。
张伟表示 , 栖息地缩小和质量下降是很多野生动物共同面临的生存威胁 。 国家和地方基于各种保护目标 , 在全国各地设立自然保护区 , 惠益在同一地区同一生境下分布的其它物种 。 “设立保护区 , 可以落实对未列入《名录》的一些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 ”
此外 ,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地方重点保护名录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对一些受威胁状况不太严重的物种 , 实施分级分地保护 , 结合划定禁猎区、禁猎期 ,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保护这些动物的生息繁衍 。 ”张伟说 。
应构建合理的《名录》进出机制;提高社会认知 , 避免因为不了解《名录》、不熟悉法律而违法犯罪
《名录》征求意见出炉后 , 不少专家和保护组织提出反馈意见 。
有专家表示 , 2015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 是目前《名录》调整的主要参照 , 但红色名录对相关物种的评估已经过5年 , 物种的受威胁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 也因此影响《名录》调整的准确性 。 评估中没有海洋鱼类 , 我国多数海洋鱼类资源情况不清楚 , 且海洋保护区面积比较小 , 导致整个海洋保护进程延迟 , 不利于这些濒危和极度濒危海洋鱼类的保护 。
随着野生动物调查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 , 未来还有更多濒危物种出现 。 环保民间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专家认为 , 对于新发现和报道的物种 , 由于多为种群数量较小、分布区局限且脆弱的狭域分布种 , 如果没有列入《名录》 , 建议以二级或以上级别进行保护 , 待《名录》更新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 张伟建议 , 加大科研投入 , 加大物种资源调查监测力度 , 科学评估种群状况 , 依法定期更新或调整《名录》 , 构建合理的《名录》进出机制 。
如何协调好《名录》、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以及“三有”名录之间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建议 , 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将非珍稀、非“三有”的野生动物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 “应对现行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名录进行整合 , 解决名录间物种交叉重叠问题 , 形成全国统一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并基于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