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三 )


第二十四条(设置条件)
设立幼儿园 ,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 , 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四)有符合标准的园舍、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五条(设立程序)
设立幼儿园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 取得办学许可后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
第二十六条(举办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
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 , 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保教原则)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面向全体儿童 , 尊重个体差异 , 注重习惯养成 ,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 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 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
第二十九条(卫生保健)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 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 , 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 加强安全与健康教育 , 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
第三十条(安全保障)
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 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 ,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 。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 , 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 , 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 ,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 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
幼儿园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支持为学前儿童购买在园期间人身意外保险 , 分担安全风险 。
第三十一条(保教内容)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 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 , 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业务指导 。
第三十二条(保教方式)
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 , 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 , 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
幼儿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保育教育活动 。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 , 不得使用教科书 。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 , 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
第三十四条(家园共育)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 , 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