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前教育法草案: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 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四 )


第三十四条(家园共育)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 , 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
第三十五条(幼小衔接)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 , 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
第三十六条(内部管理)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 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 ,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 , 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监督 。
第三十七条(收费制度)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 。 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 。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 , 合理使用经费 , 严格经费管理 ,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 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 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 , 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 ,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 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
第五章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教师权责)
幼儿园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幼儿园教师应当热爱儿童 , 具备专业能力 , 为人师表 , 忠诚于学前教育事业 。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质)
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 , 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
第四十二条(职务评聘)
幼儿园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 ,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聘 。
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
第四十三条(园长资质)
国家实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 。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 , 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
幼儿园园长实行园长职级制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四条(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
幼儿园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财务、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
第四十五条(人员配备)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 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 。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 , 并应当优先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
第四十六条(职业规范)
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 ,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 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