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重庆交巡警|“醉驾”不负刑事责任,全国罕见!

深更半夜
【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重庆交巡警|“醉驾”不负刑事责任,全国罕见!】妻子突然发病晕倒
因住在偏远乡村
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
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
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被警方当场查获
后被批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 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
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
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 。 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
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 。 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

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重庆交巡警|“醉驾”不负刑事责任,全国罕见!
陈某与120的通话记录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 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 。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重庆交巡警|“醉驾”不负刑事责任,全国罕见!
当天晚上23时22分,陈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监控探头抓拍 。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 不负刑责
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 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

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重庆交巡警|“醉驾”不负刑事责任,全国罕见!
庭审现场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
法官说法:
为何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
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 。 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 。 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