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采访人员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了解到,自9月6日至10月5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北京日报|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文章图片
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2019年7月以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条例》修订工作启动。
《条例》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 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
具体看来,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老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山水景观格局,古典园林群,河湖渠闸水利调蓄体系,古村落,历史道路,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革命纪念地,农业文化遗产等八个方面。
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和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保护内容包括: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西山和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人文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
【北京日报|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此外,《条例》提出,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尚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工业遗产等。
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
确定10类保护对象
《条例》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1)世界遗产和文物(2)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3)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4)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5)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6)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7) 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8)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9)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定期制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条例》提出,本市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制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出建立保护对象登录前的预保护机制,完善预保护措施。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核实,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明确部门职责避免管理缺失
针对以往出现的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保护责任,建立纵深到底的保护治理体系。
同时,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建立区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
为了强化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将老城、三山五园、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为所在区、乡镇政府,历史建筑则根据权属、使用情况不同,将政府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确定为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