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袭警!滁州两人被判刑

【民警|酒后袭警!滁州两人被判刑】
民警|酒后袭警!滁州两人被判刑
近日 , 南谯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两起暴力袭警案 , 被告人张丽(化名)、李玉(化名)犯袭警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
醉酒耍酒疯 酒醒悔不已
2021年3月25日18时许 , 张丽与朋友王军(化名)在家中吃晚饭因饮酒过度双方发生争吵、打架 , 该小区保安得知后报警 , 当民警到达张丽住处询问情况后准备离开时 , 王军突然对民警进行辱骂 , 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军至派出所接受处理时 , 张丽便对民警脸部和头部进行殴打 , 后民警将其二人传唤至派出所时 , 张丽对另两名民警进行辱骂殴打 , 导致该民警脸部、眼部挫伤 。 当张丽醒酒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悔恨 。
破坏小区道闸 酒后殴打民警
2021年5月11日15时许 , 李玉在朋友家饮酒后离开时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 , 并辱骂保安破坏了小区道闸折叠板 , 该小区保安报警 。 民警出警到达该小区后 , 李玉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 , 在民警警告无效后欲将李玉带离现场 , 李玉一把抓住民警的衣领 , 民警警告李玉无效后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 , 李玉感到生气突然踹了民警腹部一脚 , 并继续辱骂 , 最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张丽、李玉采取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自愿认罪认罚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醒:袭警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 也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单列出的罪名 , 于2021年3月1日 , 开始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 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王露露 王中杰)
来源:南谯法院
初审:张余镇
审核:郑安杰
审签: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