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二 )


释疑:什么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 , 被告人陈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 且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 远超醉驾标准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 但是 ,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部分违法阻却事由 , 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 , 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王灿林律师说 ,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很好理解 ,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发病就是发生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 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并且未消除 , 如果本案中陈某妻子的病情出现好转 , 已经没有生命危险 , 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 是指法益正在面临危险时 ,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 如果有比紧急避险更好的选择 , 就不能以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 。 比如陈某住在人员密集区 , 可以向他人求助将妻子紧急送往医院 , 则不能采用紧急避险方式;避险意识 , 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是指避险行为是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 , 有两层含义 , 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财产法益 。
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 但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 , 产生了财产损失 , 王律师认为也不构成犯罪 , 仍然是紧急避险 , 因为生命法益重于财产法益 , 但如果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 虽然生命权是平等的 , 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或者重伤害来保护他人的生命 , 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 但可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另一层含义是 , 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 是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有人不禁会问 , 这个法益难道不比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吗?王灿林律师认为 , 这里要比较的是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 醉酒驾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财产的抽象危险性 , 而挽救生命是现实危险性 。 因而 , 仍然是紧急避险 。
不过 , 王灿林律师还是做出提醒 , 遇到紧急情况时 , 首先要遵守法律 , 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
来源|扬子晚报
_本文原题:《送重症妻子就医 , 丈夫被查出醉驾 , 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 , 为啥?》
【酒驾|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