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多方调查取证认定符合“紧急避险”( 二 )
【扬子晚报|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多方调查取证认定符合“紧急避险”】释疑:什么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陈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且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但是,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部分违法阻却事由,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王灿林律师说,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很好理解,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发病就是发生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并且未消除,如果本案中陈某妻子的病情出现好转,已经没有生命危险,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是指法益正在面临危险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如果有比紧急避险更好的选择,就不能以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比如陈某住在人员密集区,可以向他人求助将妻子紧急送往医院,则不能采用紧急避险方式;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指避险行为是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财产法益。
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财产损失,王律师认为也不构成犯罪,仍然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法益重于财产法益,但如果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虽然生命权是平等的,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或者重伤害来保护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紧急避险,但可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另一层含义是,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人不禁会问,这个法益难道不比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吗?王灿林律师认为,这里要比较的是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醉酒驾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财产的抽象危险性,而挽救生命是现实危险性。因而,仍然是紧急避险。
不过,王灿林律师还是做出提醒,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任国勇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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