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同解除制度,民法典有五项修订
日前 , 江苏省淮安市共创法治文化发展中心携手中建二局开展“民法典进工地”活动 , 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现场案例咨询 , 为建筑工人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维权途径等法律知识 。赵启瑞摄 (人民图片)
雷律师、李律师:
我很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 , 请您解释一下 , 较之民法典颁布前 , 相关规定有哪些不同?
河北读者汪坚石
汪坚石读者: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修订是民商事主体重点关注的内容 。 合同解除 , 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 在民法典的修订中颇具亮点 。
以下是笔者对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5项修订及其影响的梳理 。
明确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解除权除斥期间是当事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 。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 该权利消灭 。
民法典颁布前 , 最高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 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 解除权除斥期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明确规定 , 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 消除了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差别对待 , 统一裁判规则 ,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
新增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
民法典颁布前 , 不定期合同任意解除制度散见于合同法的分则 , 最典型的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人民网|合同解除制度,民法典有五项修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将合同法分则的个别规定 , 上升至合同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 。 更进一步地 , 民法典新增的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不定期合伙合同”、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的内涵 。
需要注意的是 , 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并非立即发生效力 , 而是在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后 , 经过合理期间才发生解除的效力 。
赋予违约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权利 , 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一般而言 , 合同的守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新增条款规定 , 在出现以下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僵局”的情况下 , 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对此 , 最高法院在相关著述中曾指出:“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 , 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 , 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 , 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 , 减少财产浪费 , 有效利用资源 。 ”
民法典新增内容肯定了既往的司法实践 , 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典化 , 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 , 实现实质正义 。
明确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 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然而 , 何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司法实践中对其识别并非易事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明确指向了以下情形 , 即: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需要关注的是 , 前述情形可以导致相对方中止履行 , 但若要主张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从而解除合同 , 还要符合“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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