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客户端|最高法: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对正当防卫提出“十个准确”( 二 )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加以纠正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 与正当防卫相比 , 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为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
近年来 , “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如何更好契合呢?
对此 , 姜启波回答 , 首先 , 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办案 , 捍卫法治精神 。 实践中 , “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 。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 , 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 , 也与此有关 。 “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 ”因此 , 姜启波提出 , 《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捍卫法治精神 ,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
另外 ,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 不能强人所难 。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 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 , 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 , 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 。 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甚至脱离实际 。 因此 , 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 , 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 , 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 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 不能强人所难 , 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