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微信群里骂人 不指名道姓也被告了( 二 )


由于被告是在微信群发布的上述言论 , 接收信息的人员范围为该微信群的群友 , 影响未涉及其他范围 , 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海南省一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微信群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已造成公众对原告认知的不利影响以及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 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元 , 法院不予支持 。
对此 ,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刘军在某木工沙龙微信群中的言论侵犯原告张明的名誉权;被告刘军立即停止侵权 , 并在某木工沙龙微信群向原告张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
微信群侮辱他人
构成侵害名誉权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近年来 , 一些人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损毁、侮辱他人名誉的事件屡见不鲜 。
【南国都市报|微信群里骂人 不指名道姓也被告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表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 损害他人名誉的 ,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连章松称 , 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的案件 , 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 , 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 , 最终导致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 。 因此 , 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