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四被告索赔38万元,法官:自身过错责任自担

汛期去溪边洗脚 , 不慎落水溺亡 。 父母悲痛之余 , 将当地镇政府、溪边绿道建设的发包方和施工方、配套工程施工方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 日前 , 缙云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
2019年7月16日晚上 , 17岁的中专生小沈穿着拖鞋与同学想去一条正在修建的绿道散步 。 见绿道周围设有保护围栏 , 两人翻了进去 。 绿道旁是一条小溪 , 小沈临时起意去溪边洗脚 , 因水位上涨 , 不慎落入溪中溺亡 。
小沈父母认为 , 绿道建设有安全隐患才让他们失去了孩子 , 将当地镇政府、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 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8万余元 。
绿道的施工方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表示 , 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 小沈的死亡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
作为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 , 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 , 事发时还未进场施工 , 且施工现场外围已设立保护围栏 , 小沈翻过围栏强行进入绿道 , 其自身存在过错 。 小沈死亡的地点不在他们的施工范围内 , 也并非因他们的建筑设施而导致死亡 , 所以小沈的死亡与该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
【浙江法制报|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四被告索赔38万元,法官:自身过错责任自担】而绿道建设的发包方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 , 小沈的死亡与公司的发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公司的发包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当地镇政府认为 , 发布洪水信息不是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 其对建设施工中的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也没有监管职责 。 小沈本人的过失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经审理 , 法院认定小沈的死亡为自身过错导致 , 依法驳回了小沈父母的诉请 。
法官说法
【浙江法制报|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四被告索赔38万元,法官:自身过错责任自担】事故发生时 , 适逢汛期 , 水位上涨 , 小沈已满17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 在天色昏暗、水位明显上升的情况下 , 穿着易打滑的拖鞋到绿道散步 , 并不顾自身安危到溪边洗脚 , 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 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未尽到对小沈人身保护的义务 , 对其溺亡存在一定过错 。
事故发生时 , 园林建设公司尚未施工 , 并未从事施工作业的组织 , 不负赔偿责任 。 施工人环境建设公司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 小沈的死亡是其无视危险在溪边洗脚落水所致 , 而非被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危险因素所致 , 故两被告对小沈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小沈父母主张被告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小沈溺亡事件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因此 , 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 , 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 , 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 若义务人已尽到法定义务 , 且无其他过失行为 , 则不应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除了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 , 同时也保障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