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书法家朱敬一与看榜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二审落槌( 二 )


世录公司交付看榜公司的涉案作品中均带有朱敬一的署名 ,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 当看榜公司意图删除署名使用涉案作品时 , 世录公司明确告知其应保留朱敬一署名 , 故看榜公司明知朱敬一并未放弃署名 , 且在无技术障碍的情况下 , 仍然擅自去除署名予以使用 , 其侵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
同时 ,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 , 涉案作品系看榜公司经朱敬一授权使用 , 朱敬一已因此获得了对价 , 故未涉及财产性利益的损失 , 但看榜公司的行为确实对朱敬一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 因此 , 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使用他人作品的 ,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 署名权纠纷通常在著作权被许可人未规范使用被授权作品时容易产生 , 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后 , 往往容易忽略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 从而产生纠纷 。
本案所涉作品为书法作品 , 书法家的署名通常是其书法作品重要的组成部分 , 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应当完整使用被授权许可的作品 , 不得擅自更改作品内容 。 本案看榜公司在获得授权后 , 将42幅书法作品用于微信小程序中 , 小程序在展示作品时都是以手机页面的形式分页展示 , 并且各页面还能被截屏和保存而单独使用 。 因此 , 与实体书籍不同 , 手机页面内容通常很容易被分割使用 , 在这种情况下 , 要更加注重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