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

_原始标题: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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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 ,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不能苛求防卫人。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难在何处?
生活中 , 正当防卫现象处处皆是 ,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甚至 , 有许多本是正当防卫的案件 , 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这不仅漠视了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 , 也助长了暴力犯罪分子的嚣张跋扈 。
君不见 , 为何这几年 , 公民见义勇为的报道越来越少?
一、正当防卫与犯罪
一个行为 , 算不算犯罪?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
而防卫人的行为 , 及易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 也是因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 。
犯罪主体 , 防卫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犯罪客体 , 造成他人致人死亡或重伤;
主观方面 , 防卫人的行为人系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 , 防卫人实施了故意刺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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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让乙去某地交易毒品 , 因乙有急事 , 不想去 。
甲带众人强行乙上车 , 在路上 , 乙想逃走 , 甲持事先携带的刀具对乙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背部划伤 。
乙感到生命受到威胁 , 夺刀将甲刺成重伤后逃走 。
乙归案后 , 乙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法院以毒品交易的非法事由而引发的纠纷 , 不属于合法利益 , 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分析: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 , 任何一方也不具备不法侵害对方生命权或健康权的权利 。
在毒品交易的路上 , 乙的生命权是其合法权益 , 为保护合法权益 , 制止不法侵害 。
夺刀将甲刺成重伤 , 其行为属正当防 。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认定中为何很难?
在上世纪90年代 , 小编农村 , 两村民小孩发生小纠纷 , 两小孩谁也没有受伤 , 其中张姓小孩家族势力大 , 族人齐齐浩浩要刘姓小孩父母道歉 。
刘姓父母认为 , 小孩过家家 , 大人们不必当真 , 于是拒绝道歉 。
到了晚上 , 张姓家族二十多个人 , 有人还拿着木棒 , 又到刘姓家 , 扬言不道歉 , 就打个半死 。
刘姓父母感到恐惧 , 想逃走 , 无奈人多 , 被堵在屋内 , 其中一人 , 用木棒把电灯打烂 , 屋内漆黑一团 , 众人拳打脚踢刘姓父母 。
不知 , 何时 , 刘姓父亲 , 拿起一把菜刀 , 一阵乱砍 , 当场砍死一人 , 重伤两人 。
后刘姓父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
那个时候 , 小编还小 , 根本不懂刑法 , 现在回想起来 , 或许是个错案 , 刘姓父亲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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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认定正当防卫 , 第一难 , 防卫时机太严苛 。
从以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看 , 防卫人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
也就是 , 防卫人只能后动手 , 如果先动手防卫 , 则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事先防卫 。
认定正当防卫 , 第二难 , 防卫力度严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