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相新闻|两高一部明确告诉你: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动手,反击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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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 陈浩洲
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导意见》对诸多具体案例均作出了详细解释 。
 
纵相新闻|两高一部明确告诉你: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动手,反击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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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实行防卫 。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 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在财产犯罪中 , 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 , 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 , 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纵相新闻|两高一部明确告诉你: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动手,反击就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指出: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 , 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此外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 , 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 , 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 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 , 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